鄧飛克接手我們分部的第一個月月底,我做好了工資冊,送去給他簽字。沒等我回到座位上,電話響了,是鄧飛克,讓我再去他辦公室。
「請你告訴我,員工的工資為什麼有扣款?」
「先生,根據分部規定,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……」
談起規章,我對答如流。
他慣常的微笑意外地不見了,一臉嚴肅地說:「員工手冊上沒有關於遲到罰款的條款,員工的合同上也沒有。」
「並不是所有規定都在員工手冊上。」我有點無奈地說,「這是我們自己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,這種臨時制度再常見不過了。」
聽到這話,鄧飛克的臉色變得難看起來,「不!」他提高了嗓音,「難道總部授權分部制定規章制度了?我在公司十幾年,沒有一家分部得到過這樣的授權!」
「這樣的規定還要總部授權?這難道不是為了有效地管理公司?」
鄧飛克對我的質疑沒有興趣,他一再強調分部沒有權力發布任何規定,不能超越權限。
「好吧,那您認為應該怎麼辦?這是前任總經理批准的。」
「立即廢止,同時清理其他類似的制度!」
一個下午沒有聽見鄧飛克的聲音,快下班時,郵箱裡傳來了他的解決方案:
員工初次遲到,由部門主管和他談話,了解遲到原因。
員工再次遲到,由分管部門的副總與他談話。
員工第三次遲到,由你與他談話,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,給予口頭警告。
員工第四次遲到,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,給予最後一次改正機會。
員工第五次遲到,表示已經無可救藥,直接到你的部門,解除勞動合同。
這個方案讓我快要昏厥了!親愛的員工們,請你們千萬不要再遲到了,否則,多少個談話在等著你們,你們不害怕嗎?估計你們的上司比你們還要害怕呢!
正哭笑不得時,鄧飛克的第二封郵件又到了: